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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节育环带给农妇十二年病痛 法院判决赔偿二万
2010-8-2 18:12:59 作者:靳弓 来源:东方法眼

杨梅是宿迁市某镇农妇,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1996年夏天,方家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到镇计生站做了结扎手术。后村委会为了“巩固效果”,又要求杨梅上了节育环。1997年9月,镇计生站在对杨梅进行妇检时,发现其子宫内没有节育环,认为节育环已自行脱落,未作进一步检查,就给杨梅又上了一只节育环。

  过了一个多月,杨梅突然感觉小腹疼痛难忍,且其脸部浮肿,尿频尿急。经村卫生室检查,认为杨梅是泌尿系统妇科病,便给其挂水,作消炎止痛治疗。挂了两天水,杨梅感觉腹痛减轻,脸部浮肿消失,小便恢复正常。但过了八九天之后,上述症状再次出现,于是卫生室再次给杨梅挂水治疗。杨梅先后多次到宿迁、徐州等地医院检查,但都未查出病因。这种症状反复出现,一直持续了12年之久,期间,杨梅均以同样方法治疗。

  2009年4月,杨梅的病情再度发作,且比以往严重。杨梅在家人的陪护下到南京鼓楼医院进行B超检查,发现杨梅不但子宫内有一只节育环,膀胱壁内还有一只节育环。杨梅即住院手术,大夫取出了膀胱壁内的节育环。手术后,杨梅上述症状完全消失,健康状况明显好转。杨梅至此方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12年来所尝受的病痛以及精神上的损害,都与这个多余的节育环有关。

  杨梅遂要求镇计生服务中心“给自己一个说法”,但该中心表示“不便处理”。杨梅将情况向市计生委申诉,市计生委提出处理意见为:1、由杨梅所居住的社区给其报销住院手术费;2、社区给杨梅办理低保;3、杨梅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可通过诉讼向镇计生中心主张。

  杨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镇计生中心赔偿其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裁定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被告在庭上对其过错作了全方位否认。其理由有三,一是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计划生育服务站现已变更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计生站给其多上了一个节育环,其没有提供上环证,仅凭证人证言无法证实其主张;三是原告的医疗费既然由所在社区报销,那么其它损失也应当由社区承担。

  显然,被告的辩词是站不住脚的。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村里当时分管计生的干部姚某证明原告确因“节育环脱落”第二次在镇计生站上了节育环,结合其他证人证言,足以证实1997年间,被告先后两次为原告上节育环的事实。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无相应票据加以证实,故不予确认。鉴于因本次伤害对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一定伤害,法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以此作出判决,并判决驳回杨梅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精神损害赔偿酌定为2万元

  杨梅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应赔偿自己12年来的医疗费,且精神损害赔偿太少,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梅申请村卫生室两名医生到庭作证。但二人的证言仅能证明上诉人在上环后的十余年间每月都因腹部不适、发炎发烧等症状到村卫生室就诊,却拿不出诊疗记录和账目,因此诊疗费用无法认定。经承办法官做工作,杨梅表示,愿意放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1997-2009年间花费医疗费用的诉讼主张。

  二审认为,上诉人自愿放弃对这部分医疗费用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上诉人忍受膀胱内错误植入节育环,而病因一直不明的痛苦,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了长期的不便。这种痛苦,不仅导致身体上的不适,而且在精神上造成压力,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上诉人承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时间,同时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并考虑到上诉人放弃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情况,将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定为2万元,由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付。

  7月29日,宿迁中院依此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妇女结扎16年不小心怀孕 三家医院都诊断为胃病

2010-08-19 11:31:36千龙网
  
  结扎16年,居然怀孕了,更令人惊讶的是,看过三家医院,都将怀孕当成胃病来治。现在的黄君(化名)很烦恼,不知道该不该留下这个孩子,因为已经吃了大半年的胃药了。

  三家医院都诊断为胃病

  黄君的弟弟黄先生告诉记者,姐姐今年45岁了,今年3月份感觉胃部不舒服,总有呕吐恶心的感觉,便去了离家最近的社区医院浦镇车辆厂医院就诊,当时接诊的医生让黄君做了一个血常规检测,并没有发现有感染,于是初步诊断为胃病,并开了一些药物辅助治疗。但治疗了一个月后,始终不见效果,黄君又去了浦口区一家大医院以及南京一家三甲医院,都被诊断为胃炎。

  “我姐姐这大半年里,每天都在吃胃药,有时候还要挂水。”黄先生说,但家人发现黄君的肚子越来越大,都觉得这“胃病”有点奇怪,于是又来到浦厂医院,这次医生看出异常了,“不会是怀孕了吧?”经尿检,可不就是!这下,黄先生一家不干了,看了这么多家医院,居然将怀孕诊断为胃病,现在胎儿大了,想保肯定保不住了,因为吃了大半年的药,还不知道胎儿的健康如何,但如果做引产的话,恐怕还有生命危险。

  为啥连续三次“漏诊”

  让黄先生无法理解的是,怀孕又不是什么疑难杂症,居然没有一个医生怀疑是怀孕,那医院要这么多检查干什么用,怀孕还不如自己用眼睛看呢。作为病人来说,他们只能述说症状,又不能自己断定什么病。“姐姐常常说腹部一跳一跳的,现在知道可能是胎动了,但是医生都说是胃炎”。

  浦厂医院李兰生副院长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告诉记者,据16日接诊的医生介绍,当时怀疑黄君是怀孕的时候,这家人自己都不相信,还发出“啊”的惊讶声,说“绝不可能”。因为黄君不仅年龄比较大,而且在16年前就做了结扎手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怀孕。现在看来,当初首诊的时候,黄君可能刚刚怀孕,但患者自述胃部不舒服,考虑到患者如此大的年龄,医生是无法怀疑怀孕的。检查确实也做了,但首诊怀疑的是胃病,做的检查是血常规,医生无法通过血常规指标看出就诊患者是否怀孕,只能看出病人是否有感染。而且,患者从3月11日首诊后,直到8月16日才来第二次就诊,这期间跨度太大,因此患者家属完全责怪医院是无法理解的。

  怀孕诊断,有时挺复杂

  为什么这么多医院都无法诊断是怀孕呢?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看病有时候也是根据线索来怀疑,然后通过检查来验证,如果方向错了,漏诊的事情就容易发生。

  南京一家大医院妇产科主任告诉记者,这个事情确实比较少见,也确实巧了。一般来说,怀孕的第一信号就是停经,如果月经过了一个星期还没来,就应该怀疑是否怀孕。虽然年前黄君已经停经了,但巧合的是,如此大的年龄,也可能进入了绝经期,所以错过了第一判断。到了医院后,如果还是按照常规流程看病,仍然是看不出怀孕的,血常规确实看不出怀孕。

  专家说,一名已经做过结扎手术的高龄妇女怀孕,确实太少见了。有关报道显示,目前采用的任何结扎方法都有千分之二左右的可能性导致再次怀孕,这是医学正常范围内的意外情况,更别说以前的结扎手术了。据了解,以前结扎使用“银夹法”,因输卵管未切断而再次受孕的几率较高。目前普遍都采用更为科学的“抽芯包埋法”,将输卵管切断对其断层进行结扎,怀孕几率大大减小,但仍有可能因自身生理方面等因素导致已切断的输卵管重新复通,之前珠海还出现过夫妻双方先后结扎却还是导致女方两次怀孕的例子。
孕妇火车站离奇失踪两日 称遭人囚禁强行引产
2010年08月31日 08:16 金羊网—新快报

阿芬自述失踪经历

●8月24日下午阿芬离家散心,在广州火车站遭陌生男女迷晕。

●24~26日,被带上面包车后,来到一个房间。几名白衣人对其实施强行引产。

●26日上午,“歹徒”将阿芬送上出租车,并返还手机。阿芬成功回家。

新快报讯(记者阮剑华)怀孕已经8个多月的妻子离奇失踪两天,自行回家后胎儿竟没了。近日,家住白云岭南新世界小区的刘先生不敢相信这个事实。其妻子的解释是,自己于上周三在广州火车站附近被迷晕,囚禁在一房间里,遭歹徒强行引产。目前,刘先生已经报警,称不查明真相誓不罢休。

奇!失踪回家胎儿没了

“我们怎么也不敢相信!”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先生一脸愤怒。这是他和妻子阿芬(化名)的第一胎。刘先生早就让妻子安心在家待产,没想到还是发生变故。

刘先生介绍,上周三(8月24日)下午2时许,阿芬说整天在家闷得慌,想去外面走走。出发前刘先生还跟妻子通了电话,“她说要去江南西,先坐805到火车站,再转地铁二号线。”没想妻子一去就杳无音讯。彻夜拨打电话没人接听后,刘先生于次日报了警,家人同时想尽办法寻找。

上周五上午11时45分,刘先生突然接到阿芬的电话,要他赶紧到小区门口保安亭。刘先生和家人飞奔出去,终于见到了憔悴不堪的妻子,阿芬一见丈夫便嚎啕大哭。而让家人感到窒息的是——怀孕近8个月的大肚子,居然变平了。

惊!遭绑架后强行引产?

回到家后,刘先生再次报警。8月27日下午,阿芬被带到白云区妇幼医院检查。记者在阿芬的诊断资料看到,其预产期为今年10月25日。经检查,阿芬入院前经历了引产,阴道出血过多,有头晕症状。主治医生表示,已为她做了子宫清理手术,暂无大碍。

“我被绑架了,他们强行拿走了我的孩子。”阿芬告诉记者,事发当日她来到广州火车站准备转乘地铁,突然被几个陌生男女搭讪。“问我怀孕多久了什么的,问着问着我就迷迷糊糊了。”阿芬说,她只记得自己被带上了一辆面包车,然后被关在一个房间里。

阿芬回忆,醒来后她发现一女三男围着自己,他们穿着白衬衣,挂着胸牌,但她并未看清牌上的字。一名男子先是问了几个问题,诸如“婴儿多大了”、“什么时候结婚”、“家住在哪里”等,阿芬一一作答。紧接着,她便被绑在床上,肚子被打了几针,阿芬再次失去了知觉。阿芬说,没多久她被痛醒,低头看到一个血淋淋的婴儿。

疑!“歹徒”目的何在?

阿芬说,孩子被取出后,自己惊恐万分。在苦苦哀求下,对方给回了她的手机。随后,她被人搀扶着走出房间,上了面包车,又被送上的士才得以回家。刘先生在小区的监控录像看到,阿芬确实乘坐着一辆绿色的士回来。

刘先生表示,家人曾到住处及火车站等多个派出所报案,均尚未有结果。“有些警察还怀疑我妻子说的话,说如果要小孩,直接绑架就可以,何必大费周章。”家人说。昨日下午,刘先生带着刚出院的妻子重回广州火车站,试图唤起她的记忆,但是阿芬只说“不记得了”。

据了解,阿芬今年24岁,此前在中山打工。2007年曾结识一男友,并于当年分手,此后再无拍拖。去年4月,阿芬来到白云区永平街一家休闲会所,认识了领班刘先生。两人迅速相恋成婚,并怀上了爱情结晶。

阿芬所述是否属实,或是另有隐情,目前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我市将开展计生集中服务活动 重点扫清“四术”库存
2010-08-22 16:09:24 新闻来源: 黄小星 河源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小星)昨日召开的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透露,22日至9月7日,我市将开展为期15天的人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活动以“扫‘四术’、清出生”为重点。

  据了解,当前全市“四术”库存8237例,占育妇总数的1.11%,库存量大,其中纯生二女户库存量占绝大部分,而纯二女户是导致政策外多孩出生的重点人群。会议要求,此次活动要以抓好节育措施的落实,扫清“四术”库存为重点。对“一男户”等对象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要实行挂钩包干责任制,限期落实,消除一男超生、多孩生育的隐患。同时,各县区要对本地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拉网式清查,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婚育证审验、“双查”和节育措施的落实,为“四术”库存奠定基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能包庇、窝藏政策外怀孕对象。凡是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一律依法处罚。

  据悉,活动期间,我市还将组织督查组对集中服务活动进行专项督察,问题严重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丈夫未满22妻子怀孕6月被引产 计生办:罚款再生
2010-09-05 12:17:26 来源: 鲁中晨报(济南)

核心提示:由于妻子4月份怀孕时,山东淄博的赵先生未满结婚年龄22岁,被当地计生办要求交罚款1500元。当他要求计生办拿出依据时,计生办又提高到了5000元。3日下午,镇计生办的七八个人把他岳母带走;4日,他妻子赶到计生办去找母亲,被镇计生办带走强行做了引产。

大众网-鲁中晨报9月5日报道 一针打了下去,准妈妈腹中的胎儿开始了最后的挣扎——母亲的胎盘在保护了这个“准生命”近6个月后,再也无能为力了。今天上午,临淄区朱台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给谢女士打了引产针。

8月25日,朱台镇的赵先生反映,妻子将于年底生小孩,他到镇计生办办娃娃证,计生办说,赵先生7月份才满22岁,妻子4月份就怀了孕,未到结婚年龄怀孕需缴1500元罚款,当他要求镇计生办拿出依据时,镇计生办又提高到了5000元。记者采访中,朱台镇计生办王伟主任、该镇分管计生工作的焦书记、临淄区计生局有关人员给出了4个不同的答案,为此,本报于8月26日07版以《计生罚款有没有标准?》为题进行了报道。

9月4日9:00许,赵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你快过来吧,我老婆让镇计生办带去做引产了,你来晚了就来不及了。”

记者立即赶到朱台镇,赵先生说:9月2日下午,镇计生办给他岳父打电话,让过去解决问题,当天22:00许回来;3日下午,镇计生办的七八个人把他岳母带走;9月4日8:00许,他妻子赶到镇计生办去找母亲,结果被镇计生办带走。

记者与赵先生一起来到朱台镇计生办,院子已经上了大锁。

随后,记者拉着赵先生紧急赶往临淄区计生服务中心,路上,赵先生的岳母打电话告知:“(你妻子)已经打上针了!”

11:00许,记者赶到临淄区计生服务中心,这栋三层小楼空荡荡的,只在一楼西头的一间病房里躺着谢女士,她的母亲、婆婆在一边陪护。

此时,谢女士手捂肚子在床上翻滚,不时地喊叫:“孩子,妈妈再也见不到你了。”

记者从淄博市计生委了解到,像谢女士提前2个多月怀孕的情况,只需缴纳一定的罚款是可以生下来的。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强制引产”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2010-09-06 01:42:00 来源: 新文化报(吉林) 

一针打了下去,准妈妈腹中的胎儿开始了最后的挣扎——母亲的胎盘在保护了这个“准生命”近6个月后,再也无能为力了。今天上午,临淄区朱台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给谢女士打了引产针。记者从淄博市计生委了解到,像谢女士提前两个多月怀孕的情况,只需缴纳一定的罚款是可以生下来的(据9月5日《鲁中晨报》)。

因为丈夫未满22岁,胎儿就应该被“处死”,如此人性缺失的做法很像当年的收容制。收容制发展到最后,已经变成了明目张胆地践踏人的权利的野蛮制度,一些人热衷于“收容”他人,目的无非是榨取可怜的被收容者每一分血汗钱。同样,一些地方的计生办是不是也存在这些问题?某些地方的计生办如此野蛮行事,真的是为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还是为了捞取罚款?谁给了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权力?

计生办“强制引产”已经不是个案,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笔者搜了下,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计生办“强制引产”的案例之多,令人触目惊心。有些受害人上诉到法院,也没有得到解决。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成了一些公民心中永远的痛,如此践踏公民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竟然能在21世纪的今天一再上演,实在是社会之耻。

在笔者看来,把当事人强行抓去引产,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可见,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

诚然,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计划生育国策,如果违反也应该受到惩处,但不能用非法和野蛮的手段来处罚公民。“强制引产”不过是计生部门违法的产物,是一种该受到谴责的“恶规则”。当年,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取消了收容制,今天,笔者同样期待,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宣布“强制引产”是违法的,计划生育不能成为某些部门捞钱、侵犯人的权益的遮羞布。 欧木华
女子摘节育环裂在腹中无法取出 医院称技术所限
2010-09-06 08:24:43 新闻晨报   

中年妇女顾女士在本市一家医院妇科摘取了体内节育环后,一直觉得小腹疼痛且连续发烧,经多方寻诊才知道,节育环并未被全部取出,而是分裂成三段,碎片可能会经肌层壁“溜”到其他器官组织,以当今的医疗水平无法取出,该隐患将伴随她终身。为此,顾女士把当年做取环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总计17.8万余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顾女士各类费用1.9万余元。

    取环手术后隐痛不止

    2005年6月,顾女士前往本市某医院妇科就诊,她向医生说:“因放环18年、停经10月,要求取环”。医院建议分段诊刮再加取环术,患者签字表示不愿意行刮宫术。当日,医院施行取环术。6月24日起,顾女士因下腹下坠感且全身乏力,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顾女士说,实施取环后至今,因小腹隐痛、附件炎、盆腔炎等在本市多家医院门诊检查及配药近百次,花费医疗费计2万余元,而小腹隐痛未缓解。

    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2009年6月,该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根据医院方申请,委托市普陀医学会,就该医院对顾女士的诊疗,是否属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顾女士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市医学会二次鉴定。

    今年1月,二次鉴定出具鉴定书分析称,医院在取环过程中发现节育环嵌顿,取出节育环为不完整物,术后即行盆腔摄片,发现“盆腔内偏左一点大头针大小致密影”,提示有环残留物。医院方在取环后已注意到有残留物,但未将此情况明确告知患者,或提出可施行的补救措施供患者选择。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以至术后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妇科时才知道取环后有残留存在,不排除患者不适应状与环残留之间存在关联度。鉴定结论:顾女士与医院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月,顾女士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医院称对顾女士在医疗过程及之后的诊疗过程不持异议,认为由于顾女士宫内节育环放置时间长,金属特性会变为较脆,特别是顾女士在绝经后,又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取环手术,子宫萎缩也会导致肌体与环发生粘连,从而取环时金属环断裂致嵌顿,这是现代医疗水平无法避免的现象。虽然该医院对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但还是接受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同意赔偿顾女士合理损失的30%。

    法院认为,顾女士在接受节育环取环手术后致环嵌顿残留,为现代临床医学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就此环节医院方并无过错。但当医院方在取环后已注意到有残留物情况,却未将实情告知顾女士,没有及时提出可补救措施,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鉴定结论及顾女士的实际损害后果,该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法院酌定为40%。
“强制引产”是公民之痛、社会之耻
   2010/9/7 2:08:34  红网  

  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一针打了下去,准妈妈腹中的胎儿开始了最后的挣扎——母亲的胎盘在保护了这个“准生命”近6个月后,再也无能为力了。记者从淄博市计生委了解到,像谢女士提前两个多月怀孕的情况,只需缴纳一定的罚款是可以生下来的(9月5日《鲁中晨报》)。
  
  按照有关规定,谢女士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怀孕,以及未办理准生证就怀孕,是不符合要求的,但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这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这些合法权益就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地方的计生政策,也对像谢女士这样的个例,给出了解决办法,那就是通过缴纳罚款,是可以保住孩子生命的。
  
  通过上述描述,一个显而易见的关键词特别重要,“罚款”。这个时候上纲上线讨论任何问题,都不能找到标准答案,唯有“罚款”是条可行之路,因为“罚款”可以让6个月的胎儿继续生长下去。但谢女士的丈夫为何没有缴纳这笔罚款,成了最应该去追问的问题,我试图从新闻报道中找出线索,线索只有一个:那就是当谢女士丈夫要求镇计生办拿出依据时,镇计生办将罚款由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无法猜测是不是这种随口涨价的计生罚款激怒了谢女士的丈夫,从而拒绝缴纳,导致了一条小生命的死亡。但包括谢女士丈夫在内所有当事人的冷漠,却刺痛人心,令人无法接受。可以责怪谢女士的丈夫没能及时想办法缴纳罚款,哪怕它涨到了5万元,但镇计生办难道真的等不到给谢家人一点思考和筹款时间,要如此迫不及待地下杀手吗?
  
  谢女士的悲剧,反映出现行计生工作的两大弊病。一是计生罚款的随意性,今年4月,浙江温州鹿城区计生局一女副局长的言论就是典型例子,罚款由86万涨到“明天就是160”万,狮子大张口的姿态一览无余;二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公民人身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受《宪法》保护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一些地方的计生人员,的确对此置若罔闻,类似谢女士这样的“强制引产”事例,网络上搜索一下各地比比皆是。
  
  用野蛮的非法手段进行计生工作,不仅侮辱国策,也制造了不少官民矛盾。“强制引产”、“连坐惩罚”、“拘留禁闭”等一些计生工作中的“恶规则”,在一些讲究文明执法的地方早已取消,但总有像朱台镇这样的一些法律光芒辉照不到的地方,还一如既往地置公民权利和法律尊严于不顾,这是公民之痛,社会之耻,是社会文明进程与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污点。
[稿源:红网]
[作者:韩浩月]
[编辑:方天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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